中共济宁市委党史研究院(济宁市地方史志研究院) 登记管理信息公开基本情况 |
信息发布时间:2020-5-21 | 信息来源:中共济宁市委党史研究院 |
一、法人基本情况 单位名称:中共济宁市委党史研究院(济宁市地方史志研究院) 住 所:济宁市太白湖新区省运会指挥中心E区9楼 宗旨和业务范围:研究阐释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在济宁的实践;负责中共济宁历史、史志研究工作;编写出版党史正本、史志等著作和市级年鉴;征编中共济宁历史、史志等重要资料;组织党史史志学习教育和宣传活动;指导市直部门及县(市、区)党史史志业务工作等。 法定代表人:马建国 经 济 来 源: 财政全额拨款 开 办 资 金:65.51万元 证 书 号: 137080000289 二、章程 中共济宁市委党史研究院(济宁市 地方史志研究院)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章程根据《事业单位登记暂行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为中共济宁市委党史研究院(济宁市地方史志研究院)。 第三条 本单位住所是济宁市太白湖新区省运会指挥中心E区9楼。 第四条 本单位是经中共济宁市委批准设立的全额拨款事业单位,隶属中共济宁市委管理,济宁市委为本单位举办单位。 第五条 本单位设立、变更、注销,应当依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申请登记或者备案。
第二章 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单位宗旨和业务范围是研究阐释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在济宁的实践;负责中共济宁历史、史志研究工作;编写出版党史正本、史志等著作和市级年鉴;征编中共济宁历史、史志等重要资料;组织党史史志学习教育和宣传活动;指导市直部门及县(市、区)党史史志业务工作等。 第七条 本事业单位法人在核准登记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从事活动,不违背宗旨,不超越业务范围,严格按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履行权利义务,承担民事责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 济宁市委负责本单位实现宗旨和业务范围的监督管理。 本单位面向社会开展业务活动,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八条 本单位决策机构是院长办公会。决策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 研究决定重要事项决策; (二) 研究决定重要人事任免; (三) 研究决定重要项目安排; (四) 研究决定大额资金使用; (五) 研究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九条 本单位法定代表人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取得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 法定代表人是代表本单位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第一责任人。其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单位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院长办公会的决议决定; (二)组织实施单位年度业务活动计划; (三)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四)决定财务支出项目和大额财务支出; (五)代表本单位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十条 根据中共济宁市委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共济宁市委党史研究院(济宁市地方史志研究院)职能设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本单位设置办公室、党建科(挂人事科牌子)、研究一科、研究二科、宣传教育科、年鉴工作科、方志工作科、资料信息科共8个内设机构。
第四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 第十一条 本单位经费为财政全额拨款。 第十二条 本单位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及时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报、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认真做好本单位国有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将资产管理的责任落实到相关科室和个人。 本单位对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定期清查,做到家底清楚、账账相符、账实相符,防止资产流失。 第十三条 优化资产配置,做到物尽其用,发挥本单位资产的最大使用效益。 第十四条 资产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用于本单位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盈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本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前,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五章 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十六条 本单位《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依法被吊销或因宗旨业务已经消失、事业性质改变等原因,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分立、合并、撤销的,应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后,到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十七条 本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举办单位和其他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形成清算报告。 清算期间,单位不得开展有关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十八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举办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十九条 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规定的内容发生变化的; (三)决策机构决定修改章程的; (四)其他原因需要修改章程的。 第二十条 章程的修改,经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2019年3月20日经中共济宁市委党史研究院(济宁市地方史志研究院)全体人员表决通过。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由中共济宁市委党史研究院(济宁市地方史志研究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三、机构实名制情况 机构名称:中共济宁市委党史研究院(济宁市地方史志研究院) 实有编制: 26 实有编制人员名单: 崔 康 马建国 李仲波 樊翠云 张树礼 王新华 屈 智 李治朴 薛新军 杨云峰 陆 波 邵鸿志 郭赟艳 何飞飞 胥建利 王 鹏 李 坤 张 倩 高振超 曹 锋 王 凯 井 洁 马 军 杨平安 李延慧 董 倩
附:市委党史研究院(市地方史志研究院)2019年度 工作总结
市委党史研究院(市地方史志研究院) 2019年度工作总结
2019年,我院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市委和省委党史研究院的工作部署,圆满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 一、发挥工作优势,“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成效明显 按照中央和省委、市委的部署,认真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深入进行调查研究,严肃认真检视问题,全面推进整改落实,取得了明显成效。组织开展了“守初心担使命跟党走”演讲比赛活动,激发了立足岗位向英模看齐的敬业奉献精神。举办了“庆祝新中国成立70周年展览”,先后在枣店阁社区、新世纪广场等地进行巡展,取得了良好效果。编纂出版了《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年济宁大事记(1949—2019)》和《执政纪事》等系列图书,既是献给新中国成立70周年的精品力作,也是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的重要参考,业务工作与主题教育相互促进,相互提高,结出了丰硕成果。 二、市委交办工作任务完成情况 完成了市委部署的“万名干部下基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联建共建等工作任务。院领导班子高度重视“万名干部下基层”工作,选派一名正县级领导干部和一名科长参加全市乡村振兴服务队,分别在鱼台县李阁镇、微山县马坡镇开展帮扶工作。院主要负责人到村进行专题调研,协调解决困难和问题。下派帮扶工作以党建为引领,强班子提素质,修建水利设施,改善生产条件,发展大红袍花椒、蚂蚱等种植养殖特色产业,狠抓招商引资招才引智,鱼台县高效农业示范园区、马坡镇联合农业产业园项目取得重要进展,帮扶工作取得了初步成效,帮扶工作典型经验在省级、市级媒体刊发。积极参与创建全国文明城市有关工作,在清明节、五一、七一、八一、国庆等重要时间节点,先后举办六次专题展览,开展习近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中国道路巡展宣传活动。组织全体党员到枣店阁社区报到,并与枣店阁社区党员共同开展到任城区“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展馆接受教育等联建共建活动。 三、年度业务工作完成情况 1、聚焦中心工作,开展了庆祝新中国成立70周年系列活动。编纂出版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年济宁大事记(1949—2019)》、《执政纪事—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济宁地、县委书记口述史》,成为我市向新中国成立70周年献礼的重要事项。与济宁日报社合作,在《济宁日报》开设“济宁英烈谱”、济宁大事记—庆祝新中国成立70周年专栏,传承红色基因,弘扬优良传统。 2、强化工作重点,党史编研取得新进展。编纂出版了《济宁滨湖稻改纪实》和《邹西会战纪实》,从口述史的视角再现了济宁人民在党的领导下自力更生、艰苦创业的奋斗历程。 3、突出主责主业,史志业务取得新成绩。抢救性挖掘珍贵历史资料,编纂出版了《济宁老照片(1840—1949)》、《微山湖老照片》、《济宁老街巷(清末—1990年)》和《济宁市对口支援新疆志(1999—2017)》,填补了我市市情资料空白。编纂出版了《济宁年鉴(2019)》、《济宁市情手册(2019)》。整理审校《居济一得》、《明清河道总督传》等运河文化资料,审阅《济宁市中区志》、《济宁市任城区志》和曲阜《南泉社区志》,提出修改意见建议。 4、完成了省委党史研究院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1)完成了《新时代现代化强省建设实录》济宁承担的材料上报任务。 (2)完成了《山东省社会主义建设时期市(地)、县(委书记)口述历史》济宁承担的材料上报任务。 (3)完成了《中共山东年鉴(2019)》、《山东年鉴(2019)》济宁承担的材料上报任务。 (4)完成了《红色齐鲁365》济宁承担的文字、照片上报任务。 (5)上报“中共山东历史网”、“山东省情网”等信息一批。 (6)参加山东省方志理论研讨会,5篇论文分别获一、二、三等奖。 此外,参与指导《济宁市人大志》有关编纂工作,并对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全体编纂人员进行业务培训。还参与济宁广播电台“品读济宁”栏目30余期节目制作任务,完成了市政协文史馆、市委宣传部组织的《中国人文地理·济宁》卷组稿、以及济宁军分区、市档案馆等有关工作任务。 四、党的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情况 1、突出政治责任,严格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牢固树立全面从严治党的政治责任,把党建工作放在首位,用党建统领一切工作。强化主体责任,坚持把党建工作纳入院领导班子重要议事日程,做到党建工作与业务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同奖惩。院主要负责同志认真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其他班子成员切实履行“一岗双责”,狠抓分管领域内的党建工作。严格落实党支部“三会一课”制度,坚持每周五集体学习,系统学习党的十九大、十九届四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山东视察济宁重要讲话精神,重点学习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史新中国史重要论述,自觉运用新思想指导党史史志工作实践。充分利用“学习强国”和“灯塔党建在线”学习平台,组织党员干部学习,不断提高思想素质和理论水平。9月至11月,市委第四巡察组对我院进行了为期两个月的集中巡察,按照市委第四巡察组反馈的巡察意见,我院强化问题导向,认真研究制定整改措施,建立并实施“台账管理”和“销号落实”制度,做到整改一个,销号一个,持续跟踪督查,健全长效机制,真正把整改落实抓实抓细抓到位。 2、展现良好形象,持续深入开展文明创建活动。积极完成市创城办部署的创建全国文明城市有关工作任务,认真做好太白路南侧(建设路至浣笔泉路)“路长制”值班巡查和阜桥街道枣店阁社区创城工作的督导劝导,协调解决存在的问题。持续深入推进省级精神文明单位创建活动,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体制机制,领导班子带头强化责任意识,认真履行各自责任,形成全员参与的浓厚氛围。 2019年,有1名同志荣获全国地方志先进工作者和山东省党史史志工作先进个人。在全省党史史志优秀科研成果评选中,党史类6项成果荣获一、二、三等奖,史志类5项荣获优秀成果奖。2019年12月,我院荣获“省级文明单位”称号。
中共济宁市委党史研究院 2019年12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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