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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志(1991-2010)》行文规定
信息发布时间:2015-7-21 信息来源:中共济宁市委党史研究院

 

《济宁市志(1991-2010)》行文规定

 

为保证《济宁市志(1991-2010)》的编纂质量,统一规范全书的行文,根据国家颁布的语言文字法令、法规以及国家有关标准,特制定本行文规定。

 

第一章  文体  文风

 

第一条 行文采用规范的语体文、记述体,杜绝口语、文言、半文言。

第二条 文风应严谨、朴实、简洁,杜绝空话、套话。语法正确,修辞得当。常用词语以《现代汉语词典》(商务印书馆,2012年7月修订,第6版)为准。

 

第二章  书写要求

 

第三条 书写格式自左向右横排,标点符号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15834一1995)〈标点符号用法〉》执行。

第四条 行文使用标准简化字。简化字以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1986年10月10日公布的《简化字总表》为准。古籍引文及古人名字号如简化后易造成误解的,可仍用繁体字。异形词用法参见国家教育部、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2002年3月31日发布的《第一批异形词整理表(试行)》。

 

第三章  时间表述

 

第五条 公历的世纪、年代、年月日和时刻,中华民国纪年,均用阿拉伯数字书写。

示例:公元前9世纪、20世纪90年代、2003年10月5日、4时8分。

第六条 清代和清代以前的中国历史纪年,各民族的非公历纪年,用汉字书写。使用这类纪年时,应采用阿拉伯数字括注公历。同一子目中的同一年号括注公元纪年,只括注首次出现的年号。

示例:秦文公四十四年(公元前722年)、藏历阳木龙年八月二十六日(1964年10月1日)、日本庆应三年(1867年)。

第七条 中国干支纪年和夏历月日使用汉字。

示例:丙寅年十月十五日、正月初五、八月十五斗秋节。

第八条 公元前纪年,要加“公元前”,连续使用时,后面的不加“公元”。

示例:“公元前221年一前206年”。

第九条 公元后纪年,不加“公元”,但100年以内或可能引起误解的地方,可以加“公元”。

示例:“1949年一2000年”、“公元90年”。

第十条 起止年代跨越公元前后的,表述为“公元前XX年一公元XX年“。

第十一条 在括号内注明人物生卒年时,不加“年”字。示例:鲁迅(1881—1936)中国现代伟大的文学家、思想家和革命家。原名周树人,字豫才,浙江绍兴人。

第十二条 年份不简写。

示例:1997年不应简写作“九七年”或“97年”。

第十三条 含有月日简称表示事件、节日和其他意义的词组用汉字。如果涉及一月、十一月、十二月,应用间隔号“?”将表示月和日的数字隔开,并外加引号,避免歧义。涉及其他月份时,不用间隔号;是否使用引号,视事件的知名度而定。

示例:“一?二八”事变(1月28日)、“一二?九”运动(12月9日)、五四运动、五一国际劳动节、“五二○”声明、“九一三”事件。

第十四条 时间表述要明确具体。不用“今年”、“明年”等时间代名词和“目前”、“近来”、“今后”、“大跃进时期”、“文化大革命”时期等不确切的时间概念。  

 

第四章  名称  称谓

 

第十五条 名称书写要规范,称谓要确切。

示例:“文革”、“十年动乱”、“十年浩劫”应统一写成“文化大革命“,“四人帮”应写成“江青反革命集团”,“四化”应写成“农业、工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现代化“或“社会主义现代化”。

第十六条 地名使用要规范,应以国务院和有关主管部门最新公布的名称为准,不能任意简写或通假。如需用古地名而又与今地名不同或同名异地时,要在括号内注明今地名。使用乡、镇、村地名时,要冠以县(市、区)名。

示例:元代大都(今北京)、宋代北京(今河北大名)。

第十七条 政区名称要准确。市、县(市、区)、乡(镇)、街道等,均按记事当时名称书写,变更前后的名称要写准。

示例:“1994年12月17日,经国务院批准,撤销德州地区,改设地级德州市,将原县级德州市改为德城区“。

第十八条 各种名称书写时要用全称。如名称过长,且重复出现时,第一次用全称,其后可用统一的简称,并在第一次出现时加括号注明。

第十九条 区域和单位一律用第三人称。不用我国、我省、我市、我县(市、区)等。省委、市委、县(市、区)委,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厅局,在标题与正文每节中第一次出现时,冠政党名、省名、市名、县(市、区)名、厅局名,用全称。为行文方便,余可简称。

示例:“省林业局”、“市教育局”。

第二十条 各个时期的机构官员或负责人名称,应直书其名,不冠褒贬之词,不加“同志”、“先生”之类称呼。如需加职务、职称,应加在人名前。

示例:济南市市长XXX、山东大学教授XXX。

第二十一条 外国的国名、地名、人名、党派、政权机构、报刊名称等,均以新华社的译名或社会上公认的译名为准。外国人名首次在书中出现时,应括注外文原名。

第二十二条 植物、动物、矿物等名称,应使用标准学名,并括注拉丁文。科学术语凡有中文定名的,一律采用中文名称,括注外文原名全称。  尚未确定中文名称的,可采用比较合理的暂行名称。

 

第五章  数字使用

 

第二十三条 所用统计数字,以国家统计局规定的计算方法为依据,以统计部门提供的数字为准。物价数据分别记述时,采用当年价,如进行纵向比较,应折换为同一的不变价,并予括注。

第二十四条 统计表、图表中的数值,如正负整数、小数、百分比、分数、比例等,必须用阿拉伯数字。

第二十五条 尾数有多个“0”的整数数值,可用“万”、“亿”作单位,数字用阿拉伯数字。示例:三亿四千五百万可写成3.45亿,不得写成3亿4千5百万。

第二十六条 用阿拉伯数字表示数值范围时,以波浪式连接号“~”连接。

示例:150千米~200千米、2100元一3100元、1℃~8℃、20%~30%。

第二十七条 一个用阿拉伯数字书,写的数值应避免断开移行。

第二十八条 部队番号、文件编号、证件号码和其他序号,用阿拉伯数字。序数词即使是多位数也不能分节。

示例:84062部队、国际标准GB2312—80、国办发〔1987〕9号文件、国内统一刊号CNll一1399、2l/22次特别快车、85号汽油等。

第二十九条 定型的词、词组、成语、惯用语、缩略语或具有修辞色彩的词语中作为语素的数字,必须使用汉字。

示例:一律、一方面、星期五、八国联军、二万五千里长征、九三学社、五局三胜制、“八五”计划、五省一市、第一书记、第二季度、十一届三中全会。

第三十条 相邻的两个数字并列连用表示概数,必须用汉字,且连用的两个字之间不得用顿号“、”隔开。

示例:二三米、十一二吨、一百二三十元。

第三十一条 带有“几”的数字表示约数,必须使用汉字。示例:几千年、十几天、一百几十次等。

第三十二条 用“多”、“余”、“左右”、“上下”、“约”等表示的约数一般用汉字。如果文中出现一组具有统计和比较意义的数字,也有用“多”、“余”等表示的约数时,为保持局部体例上的一致,其约数也可以使用阿拉伯数字。

示例l:这个协会举行全国性评奖十余次,获奖作品一千多件。协会吸收了约三千名会员,其中三分之二是有成就的中青年。另外,在三十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还设有分会。

示例2:该省从机动财力中拿出1900万元,调拨钢材3000吨、水泥2万多吨、柴油1400吨,用于农田基本建设。

第三十三条 整数一至十,如果不是出现在具有统计意义的一组数字中,可以用汉字,但要照顾上下文,求得局部体例上的一致。

示例1:一个人、三本书、四种产品、六条意见。

示例2:截至1984年9月,我国高等学校有新闻系6个,新闻专业7个,新闻班1个,新闻教育专职人员274人,在校学生1561人。

第三十四条 序数一般用汉字;序数和一组数据在一起,应改用阿拉伯数字。

示例:“第九场”、“2003年6月第1次印刷”。

第三十五条 数字的增加或减少,要用词准确。“增加为过去的2倍“(也:称翻一番),即过去为1,现在为2;“增加2倍”,即过去为1,现在为3;“增加80%”,即过去为100,现在为180;“降低到 80%“,即过去为100,现在为80;“降低了80%”,即过去为100,现在为20。行文中不能用“减少几倍”或“降低几倍”字样。计算超额数字,不要用“完成了X年任务”,因为按现在定额推算几年后的工作量是不准确的。

 

第六章  计  量

 

第三十六条 计量单位名称、符号的使用,按国务院1984年2月27日颁发的《关于在我国实行计量单位的命令》,一律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第三十七条 历史上使用过的旧计量单位名称,如“斗”、

“石”、“码”、“磅”等,在引文时可照录,但在第一次出现时要加以注释。

第三十八条 行文中计量单位用汉字书写,不夹杂使用计量单位符号、数学符号、化学分子式和其他符号,但在公式中均使用各种符号。如:在行文中用“平方米”、“大于”、“水”,在公式中用“m2”、“>”、“H2O”。

第三十九条 温度应采用摄氏制。历史记载中原用华氏制、列氏制的可照录,但应注明相应的摄氏度数。

 

第七章  引文  注释

 

第四十条 引文均须加引号,并在页末注明出处;引文中版次、卷次、页码,除古籍与所据版本一致外,一般均使用阿拉伯数字。引文要直接引用原著,尽量不转引;如必须转引时,要注明转引自何书、何文。引用文件、档案,其名称一律用全称,并注明代字、文号、标题、卷宗号等。

第四十一条 所有引文、附录、选录,必须忠实于原著,不得任意改动,且书写无误。引文删节时,要用省略号标出。引用原文要加引号,复述大意可不加引号,但要忠于原意。

第四十二条 引文中若有错、衍、倒、脱字,要在保持原文的前提下进行补正。原文系错别字的,可改于其后,并将改正之字置于“口”内;原文有漏字的,可将增补之字置于“()”内。衍文标于“()”内。倒者在文后标注“(~)”。原文有残缺的文字,则用“口”充填,缺多少字,填多少“口”。残缺的文字,能判明字数者,每个字用一个空方格“口”充之,如能准确判明缺字内容时,将字写于空方格内;不能判明字数者,注以(上缺)、(下缺)。有疑问的字句,在其后注问号(?),以示存疑。改正错别字,增补漏字,充填残缺字,要准确无误,杜绝任意性。原文无标题或标题不确切,重拟或修改后,要采取页末注的办法注明。

第四十三条 引文无标点的,可标点分段,但要在页末注明“原文无标点”。

第四十四条 文内注释号的用法。

完整引用一句话或一段话的注释号应紧跟后引号,标示顺序为:句号—后引号—注释号。  问号、叹号、删节号视同句号。

示例:因此梁先生也不禁感叹道:“中国的伪书,真是多极了!

引用短句或词语的注释号紧跟后引号,标示顺序为:后引号—注释号—句号。

示例:《汉语大词典》将其释作“拜帖”。

引用短句、词语,并与作者复述兼用,或者全系作者复述,注释号一律置于句尾。

示例:党的领导主要是政治、思想和组织的领导,即宏观的、总体的领导,实行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原则,集中精力抓好大事。

引用长句(中间含句号或分号的),并与作者复述兼用,注释号一律置于句尾,标示顺序为:句号—后引号—注释号。

示例:1986年,邓小平指出,政治改革的内容,“首先是党政要分开,解决党如何善于领导的问题。这是关键,要放在第一位。”

注释号与逗号、分号相连时,注释号一律在前。

示例:他指出“为什么人的问题,是一个根本的问题,原则的问

题“①,强调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对革命工作要极端负责,要艰苦奋斗和不怕牺牲。

第四十五条 志书的注释主要采用页末注(脚注);对句中个别词语作简单注释,可采用括号注。页下注序号用①②③……标示。注释方法为:

1、普通图书。征引图书的基本项目及顺序通常为:①责任者姓名与责任性质;②书名;③卷册数;④页码;⑤出版者及出版时间。第二次征引同一著作时,省去出版者及出版时间,翻译图书同时省去国别和译者。

示例1:列宁:《新生的中国》,见《列宁全集》,中文2版,第22卷,208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0。

示例2:刘少奇:《论共产党员的修养》,修订2版,76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62。

2、期刊。征引期刊上的文章,标注的项目和顺序为:①作者姓名;②文章名称;③期刊名称;④出版时间、卷册号或期号;⑤页码。与其他刊物同名,流行范围较小、较少见的期刊以及港澳台地区的期刊应在刊名前用小括号注明出版地点。出刊周期短于半月者 (旬刊、周刊、日刊等),出版时间精确到日。

示例:李四光:《地壳构造与地壳运动》,载《中国科学》,l973 (4),400~429页。

3、报纸。征引报纸上的文章,标注的基本项目和顺序是:①作者姓名;②文章名称;③出版年、月、日;④报纸名称;⑤版面;有同名的报纸应在报纸名称前用小括号标明出版地点。栏目名如需标示,放在报名后,用引号标出。

示例:童明康:《为文化艺术提供智力支持》,2004年4月1日《光明日报》,“书评周刊”,C2版。

 

第八章  图表  照片

 

第四十六条 地图采用统一的比例尺,并注明比例尺度。所用地图以测绘部门的公开资料为准。

第四十七条 统计表一般包括标题、表体、说明三个部分,使用“开口式”。标题须具有地域(单位)、时间、事项三个要素,标题居中排列。左侧上方标明表的序码,右侧标明表的计量单位。说明置于表体下方排列,要求简明精当。有的表格,如“任职表”、“人物表“等,可不标计量单位。所有图、表均随文走,不在图、表之前标“附”字。

第四十八条 照片在志首集中或分散于各篇(类目)之前,亦可穿插于行文之中。入志照片应有精练、准确的文字说明。照片在同一页有多幅时,应标明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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